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規定
90.04.24台(九0)內中社字第9074750號
一、為辦理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特訂定本規定。
二、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三、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三年,期限屆滿後,志工得檢具第二點相關文件重新申請。
志工依前項重新規定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四、志願服務榮譽卡格式如附件,由地方主管機關印製發用。
臺北市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說明
一、申請方式: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免備文郵寄或親送向臺北市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申請。
地址:臺北市市府路一號社會局社會工作科收(位於市府大樓東北區1樓)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6528)轉分機1633
二、檢附資料:
1.臺北市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表。
2.臺北市志願服務榮譽卡請領清冊及志工一吋半身照片二張(一張黏貼;一張浮貼,背面請填寫姓名)。
3.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含封面、服務時數)。
4.非本市轄屬之公立機關(構)請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備查公文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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